江苏贪官受贿351万被判13年6个月 审查时曾出逃

2014年04月01日10:24  扬子晚报 收藏本文
  李可写下的悔过书。朱鼎兆 摄   李可写下的悔过书。朱鼎兆 摄

  黑榜:淮安落马处长 我已咎由自取,愿日后再不受贿

  一次就敢收320万 审查时凌晨“越狱” 李成斌 周洪标 朱鼎兆

  如果不是东窗事发,45岁的李可(化名)前途可谓是一片光明——2011年,他从国企淮安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处处长转到淮安现代商务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兼清浦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2月,他管委会副主任职务不变,同时还兼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然而,在职务变化不到1个月,李可就被淮安清浦区纪委双规。

  昨天,扬子晚报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一审,检察院抗诉,淮安市中院以李可犯受贿罪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他受贿犯罪所得351.6万也被追缴上缴国库。 通讯员 李成斌 周洪标 扬子晚报记者 朱鼎兆

  这个处长 位虽不高但权不小

  “我自幼家境贫寒,这激发我处处表现出敢于拼搏不服输的精神,逐渐形成了我对金钱强烈追求的欲望。”这是被淮安市清浦区纪委双规后,李可写下的话。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可犯案主要在2003年至2008年,在此期间他单笔就受贿320万。要知道,当时李可最高职务是淮安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处处长,行贿人为什么要送给他这么多钱,李可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据了解,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2001年10月组建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投资市区城市建设、经营运作自身投资的国有资产等,经营处的职责则包括负责公司运作地块的征地拆迁所有工作、负责土地挂牌手续的办理工作及催要拍卖的土地出让金到财政账户等等,李可处长的职位,在一些开发商以及房产评估公司眼里是“位不高权很重”。

  想让人意思意思 对方一次就给320万

  2013年3月,淮安清浦区纪委对一家房产开发商经济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李可以亲属名义投资在这家公司的200余万元来历不明,从而牵出李可自2003年至2008年期间,他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两家房地产评估公司以及一家房产开发公司351.6万贿赂的犯罪事实。而且,李可单笔一次就收受某房地产公司的3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可在担任经营处处长期间,曾被单位指定为某房产公司在淮安一项目的帮办,按照单位要求为该项目提供了配套的全程跟踪服务,后该房产公司送给其320万元,目的很明确,就是感谢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在淮安的房产项目谋取了利益,法院认为李可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单笔受贿320万元,李可在悔过书中写道:当时他就想让房产公司意思意思,可他万万没想到竟意思到320万,他当时也赶紧回绝,但对方态度也很坚决,于是他也就起了贪心,不再坚持,认为天上掉下个大馅饼了。

  老领导儿媳送钱 他怕难为情一度拒绝

  “想当初,第一次利用职务之便收钱,开始觉得不好意思,半推半就,心理忐忑不安。”

  李可的悔过书显示,他受贿的第一笔钱,竟来自一名老领导的儿媳妇,而当他收了这笔贿赂时,他自己也觉得“曾在其家人手下工作过,觉得怪不好意思的”。

  据李可在司法机关交代,2003年8月份左右,与他有业务关系的某房地产评估公司老总打电话约请,然后给了一个大信封。

  心知肚明的李可开始坚决不收,因为这位老总是自己老领导的儿媳,于是就将装有现金的信封退还给对方,并说出了自己的顾虑:“以后碰到老领导会很难为情的”。

  哪知对方见状很是慌忙,再次将信封塞进李可的皮包,并说这不关乎家庭的事,于是李可就半推半就地收了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发现这名老总并没有把此事说出去,于是他先后8次收受老领导的儿媳22.8万贿赂。

  李可在悔过书上有这样一段话:“这种私下交易是安全的,如果他在外面说出一点,我就把已收的退还给他,并停止与他合作,后来发现他也没有说,而且老领导还像以前一样对我好,后来我也就心安理得了”。

  有此事

  审查时逃到外地,多判半年

  一审时,淮安市清浦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可有期徒刑13年,法院判决后,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立即提起抗诉,理由是:李可在被司法机关依法传唤至指定地点后逃离并逃往外地,有脱离司法机关控制、逃避处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据介绍,2013年5月13日9点,司法机关将李可依法传唤至某处谈话时。次日凌晨5点左右,李可趁讯问看管人员不备,擅自离开传唤地点,后向路人借手机与其妻子联系,从妻子处拿了点钱以及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后,又让外甥开车将自己送到扬州。当晚7点左右,办案人员在泰州市一家饭店把李可抓获。归案后,李可对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淮安市中院接到检察机关的抗诉后开庭审理,认为李可因涉嫌违纪被纪委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本可依法视为自首,但李可在司法机关对其传唤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讯问场所,并潜逃至外地,属于犯罪后的逃跑行为,再次归案是被抓获归案,依法不应认定他的自首情节。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可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原标题:一次就敢收320万 审查时凌晨“越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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